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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彩礼仍需返还
发布时间:2018-11-15 11:15:5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51 ℃

一对夫妻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因男方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婚姻,并判决女方向男方返还部分彩礼,但是女方却认为男方故意隐瞒疾病而导致婚姻无效,自己没有过错,不需要返还彩礼,但这一主张没有被法院支持。上海婚姻律师指出返还彩礼中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从实质的角度考虑,以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认定。

婚姻无效,彩礼仍需返还

2017年1月11日汪某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17年10月因李某向陇西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宣告为无效婚姻。因确定婚姻关系,李某及其父母收受汪某某彩礼金50000元。2017年11月7日汪某某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返还彩礼及四金等。一审法院认为: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汪某某依照婚约习俗给付李某彩礼50000元,在婚姻宣告无效后应予酌情返还。考虑双方同居不足1年,本院酌定按70%返还35000元。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返还汪某某彩礼35000元。李某不服,向西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是汪某某婚前故意隐瞒患有精神分裂症,李某并无过错,故其不应当返还彩礼。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婚姻自始无效,一审的判决并无不当,李某上诉称汪某某隐瞒病情具有过错不返还彩礼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沪律网提示:男方支付彩礼后,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使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居住,双方分开时,男方均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如果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又离婚,原则上不能主张返还彩礼,但是未共同生活或者给付彩礼一方生活困难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因男方患有精神疾病而导致婚姻无效,因此即使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且共同生活,但因为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双方实际并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法律婚姻关系,故女方应当返还彩礼。男方隐瞒事实有一定的过错,女方可以在分割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时主张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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