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夫妻之间最难能可贵的就是相互的信任,有些夫妻为了保证结婚之后另一方能够忠于自己,会选择签订忠诚协议来约束另一方,但是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拘束力呢?一方违反协议的内容时,是否需要按照协议来承担责任呢?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忠诚协议的内容如果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损害赔偿,财产分割等的部分原则上有效。
经商的刘某和小学教师张某均离过婚,经朋友介绍双方相识,彼此对对方都有好感。经过一年多相处,双方决定,身为女性的张某害怕自己再次受到伤害,便提出结婚时在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一份“忠诚协议”,约定在共同生活期间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并特别在协议第四项“违约责任”中规定:“若一方在婚内由于道德品质上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并要以事实为依据,将受到法律制裁和经济赔偿,作为一方对另一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等赔偿,双方商定赔偿金额为20000元人民币。”刘某爽快地和张某签订了协议。没想到,好景不长,结婚一年后,张某就听到社会上流传很多关于自己老公的绯闻,但由于没有证据,张某只能将信将疑,有一次,张某在上班的时间回家拿东西,打开门一看,自己的丈夫竟和一个年轻的女人睡在自己的床上,气愤不已的张某和丈夫发生厮打,并引来邻居们围观,大家都责怪刘某不应该背叛自己的妻子。从此之后,夫妻两人感情一直不和,刘某经常夜不归宿,有时回家喝的醉醺醺并打骂张某,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对方支付违反“忠诚协议”的2万元。法庭上,刘某坚持“该协议条款是无效的”,并称自己是出于无奈才签订这份协议的。张某代理律师主张:该条款是夫妻双方对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并未违反的原则,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和刘某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张某提供的证据证实了刘某与其他女性的一些行为,可以认为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实的约定,对于夫妻间的忠诚协议,由于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认可,法院判决刘某支付张某2万元,其他按法律规定予以分割。
沪律网提示:夫妻忠诚协议是为了维持婚姻关系,与一般的民事协议不同,婚姻协议带有很强的伦理性,因此如果内容涉及到“必须离婚、不得离婚、放弃子女抚养权等”的规定时,就有违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的忠诚协议内容只是涉及有过错一方需要对无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并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使得张某在适用婚姻法四十六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可以以协议中约定的数额为参考依据。至于其他的夫妻共同财产则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