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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优先适用到法定继承
发布时间:2018-11-09 11:09:0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562 ℃

前不久,屯昌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继承的争夺战,纠纷双方当事人是一对兄妹和去世的继父的侄子,法院根据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内容处理遗产,兄妹俩只得享有属于母亲的遗产部分。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提醒: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取决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的父母子女关系。

遗赠扶养协议优先适用到法定继承

1956年,陈某志经政府批准获取屯昌县屯城镇新西路X号房屋宅基地,并于1957年在该地上建起第一间房屋。1975年,杜某德与杜某卿(均为未成年人)随其母亲张某香改嫁给陈某志并一同生活在以上房屋直至两人均嫁娶。在其妻张某香病逝后,陈某志搬往他处独自居住,期间两名继子女均未能尽到赡养义务。

由于担心自己的养老送终问题,陈某志于2007年中旬按当地农村风俗回到原籍大同村委会逢田村,并找到同宗族的继承人即侄子陈某洪,要求他承担其晚年生活、死后送葬、认祖归宗等义务,同时享有继承陈某志财产的权利。2011年11月,双方为此签订协议。2016年7月,杜某德与杜某卿两人将陈某洪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两人对陈某志的遗产具有继承权且要求陈某洪停止侵权并立即搬出该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志与陈某洪签订的是有效协议,且陈某洪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虽然杜某德与杜某卿对陈某志具有法定继承权,但陈某志与陈某洪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依法具有优先性。因屯城镇新西路X号房屋宅基地及地上第一间房屋为陈某志的婚前财产,第二、第三间房屋为陈某志与张某香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属夫妻共同财产,但仅限于地上房屋,不涉及原有的宅基地,而第三间房屋现仅剩残余墙壁并不具备分割条件。由于张某香先于陈某志死亡,故陈某志占有第二间房屋的份额为三分之二,杜某德与杜某卿对第二间房屋各拥有六分之一的继承权。杜某德与杜某卿不服屯昌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省一中院,省一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沪律网提示: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中,若同时存在两种以上的情况时,遗嘱可以否定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否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时,才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扶养人也尽到了生养死葬的扶养义务,可以继承陈某志的遗产,并排除杜某德与杜某卿享有的法定继承权。但是陈某志与张某香共同财产中属于张某香的部分,杜某德与杜某卿可以享有法定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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