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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不经登记,养子不享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8-11-08 11:08:0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796 ℃

父亲死后,继女可以继承遗产,而养子不能继承遗产,这是为什么呢?上海继承律师解释到:养子女和继子女都属于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但是要求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养子女也要有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收养关系,也就是要以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为前提。

收养不经登记,养子不享有继承权

张某升与张某平于2000年6月登记结婚,张某平系再婚(结婚时带一女儿)。2002年张某升夫妇又收养一子,但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2003年9月,张某升病故。2006年6月,张某升生前名下的房产经拍卖还债后,尚余有一万余元。张某升之父与张某平为该部分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在诉讼中,张某平申请追加女儿和养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院审理认为,因张某平之女自2000年6月便随母亲与张某升共同居住生活,至2003年9月张某升病故,共同生活了三年有余,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符合《继承法》中有关继子女的条件,可以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2002年张某升生前与张某平收养之子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故该收养行为不具备收养关系的生效要件,其不能以养子的身份参加继承。法院遂据此确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依法分割了遗产。

沪律网提示:继承法中,子女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的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要进行收养登记。

《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我国的收养制度和婚姻制度一样,采取的是登记制,只有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收养,才能形成法律上承认的收养关系。而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取决于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无须经过登记机关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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