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的于先生因病离世,年近八旬的母亲白发人送黑发人,一家人悲痛不已,与此同时,老母亲以及前妻所生的儿子将再婚的妻子告上了法院,认为其没有照顾好于先生,主张其应当少分遗产的份额。上海继承律师指出遗产的继承实际上会涉及很多的家庭因素,只有克服了这些家庭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80岁的张老太(化名)是于先生(化名)的母亲,小宇(化名)是于先生的儿子,但于先生跟小宇的母亲在小宇很小的时候就离了婚。2010年1月,于先生与杨女士(化名)再婚,婚后一直在加拿大温哥华生活。2017年6月,于先生与杨女士回国在重庆居住。8月2日,于先生去世。于先生去世后的第八天,小宇、张老太便将杨女士告上香洲法院,请求分割遗产,且杨女士应少分遗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的承办人代敏法官了解到,庭审过程中双方对遗产范围并无争议,大部分时间都在指责对方对于先生没有尽到义务,且小宇、张老太起诉要求分割房产只要求分份额,并没有通过起诉要钱的意愿,要求对杨女士少分遗产也只是要求每人比杨女士多分5%的比例而已,并无过分要求。据此,法官认为该案纠纷的成因是在挚爱的亲人突然离世而导致当事人严重的心理创伤,使其陷入自责、内疚等负面情绪难以自拔。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不在于金钱分割的大小,这点和通常的继承案件大不一样。香洲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均已对死者尽了法定的赡养和扶养义务,每人均应分得于先生遗产的1/3。法官在对该案依法宣判后,几经思虑,撰写了一份饱含温情、充满人文关怀的《判后寄语》。法官在《判后寄语》中先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表达了对亲人离世伤痛的理解和劝慰之情,再理性地分析本次纠纷的成因,最后劝慰并希望当事人放下心中伤痛,互相体谅,互相扶持。
沪律网提示:父母子女关系并不简单地因夫妻关系和婚姻关系产生的,而是基于血缘关系、抚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等,因此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可以和父母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
《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于先生虽然跟小宇的母亲离婚了,但小宇仍然是于先生的儿子,于先生死后其仍享有继承权,张老太、小宇和杨女士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而具体遗产如何分割要根据各继承人是否尽到扶养义务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