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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和子女因二十多年前的遗产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8-11-04 11:04:1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142 ℃

市民冯老太因二十多年前前夫去世留下的三件红木家具,而与子女之间产生了纠纷,最终一家人对薄公堂。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继承权是法定权利,除非有法定的情形,否则不会消灭。但是继承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并且不得超过继承开始后的二十年。同时,随着《民法总则》的出台,继承法中的诉讼时效也应当进行修改。

老人和子女因二十多年前的遗产起纠纷

冯老太与前夫共生育了三男、三女六个孩子,前夫于上世纪50年代不幸去世,另有一个女儿未结婚生子,也于70年代故世。两位亡者都未留下遗嘱。冯老太与前夫在1954年共同购置了的三件红木家具,并一直存放在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虹桥地区的住房内,和子女共同使用。80年代时市政动迁后原拆原回,冯老太被安置与自己的小儿子共同居住。红木大橱和梳妆台一直存放在小儿子使用的大房间内,红木床置放在冯老太自己的小房间内使用。90年代,冯老太再婚,便搬至配偶处居住,而红木家具一直留在原来的房屋内。近年来,冯老太与小儿子为红木家具归属经常发生争执,经居委协调还是没有结果,冯老太便将自己的小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将三件红木家具判归其所有。由于本案迁涉到家庭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法院依法将冯老太的另四名子女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审理中,小儿子认为红木家具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0,000元,原告冯老太表示愿按20万元的市场价格对各位被告作经济补偿。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争议的三件红木家具,是原告冯老太与原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她应当占有一半。前夫去世后,红木家具中二分之一应作为遗产来处理,由原、被告及当时尚在世的另一个女儿共同继承。70年代去世的女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有原告一人,她在遗产中应享有的继承份额由原告冯老太继承享有。但本案原、被告均未提起继承主张,也未表示放弃继承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继承纠纷提起诉讼应当从继承开始之日起二十年内提出,超过诉讼时效后,相关遗产应认定为所有继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本案不再适用继承纠纷来处理。红木家具应当由原告与五被告按份共有,其中十四分之九属原告所有,五被告对红木家具各有十四分之一的所有权。原告现提出分家析产,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当支持。红木家具可以归原告所有,但必须对五位被告作相应补偿。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沪律网提示:继承人因遗产的继承发生纠纷,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时起的两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超过了自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的20年,则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由于本案中的红木家具的继承已经超过了二十年的诉讼时效,该遗产的分割不再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要按照家庭成员共有来处理,即按份共有,不用再考虑继承人是否对被继承人尽到扶养义务、是否生活困难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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