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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闹离婚,公公起诉儿子儿媳索要购房首付款
发布时间:2018-11-28 12:28:0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081 ℃

随着各地的房价的持续上涨,年轻一代人买房的压力越来越大,在购买婚房时往往需要父母出首付款甚至全款,但是这也导致子女们在离婚时容易产生对房产分割的纠纷。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子女在离婚时,该房产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面要看当时的出资,还需要看房屋登记在哪方的名下。

儿媳闹离婚,公公起诉儿子儿媳索要购房首付款

最近,老吴因为买房的钱款,将自己的儿子儿媳告上了法庭。小吴夫妻俩当初杭州购买婚房时,老吴拿出了毕生积蓄帮小两口凑齐了首付款。然而,近几年小吴夫妻俩感情渐渐出现了裂痕,时常为一些生活琐事争吵,儿媳小郭已经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小吴离婚。虽然儿媳的离婚诉请均被驳回诉讼请求,但老吴觉得儿媳是铁了心想离婚,便开始盘算起自己当初拿出的首付款。然后,老吴就将儿子儿媳一并诉上法院,要求返还自己借出的首付款46万余元及利息,并向法庭出示了儿子小吴向自己出具的金额为46万元的借条。小吴对老吴的要求未提异议,小郭却认为吴老汉支付的首付款并非借款,而是赠与。现因自己起诉离婚老吴才来讨要这笔钱,明显是父子俩恶意串通行为,且老吴的出资金额仅为3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必须有赠与的合意。老吴在转账备注中明确了系“购房款”,小吴又出具了借条,小郭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系赠与款,故该款项应认定为借款。结合证据判断老吴出资30万元借给小吴和小郭两夫妻用于买房,于是法院判决小吴、小郭共同归还吴老汉借款30万元及利息。庭后,小郭表示,自己的母亲买房时也资助了16万元,自己也将对该笔款项另行提出诉讼。

沪律网提示: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在通常情况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往往是赠与,但是有些父母出于考虑,也会与子女签订借条来保证自己的利益,这时就不再是赠与,子女负有偿还的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老吴出的首付款,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不是赠与给小吴夫妻的,而是借给小吴夫妻用于买房的,借贷法律关系不会因为亲属关系的存在而免除。该笔首付款应当认定为小吴和小郭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两人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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