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赵某系夫妻,二人共育有张某某、张某甲等六个子女。1996年11月29日,张某购得渝中区九尺坎某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12月8日,张某死亡。2016年6月14日,赵某死亡。后其子女就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庭审中,张某某举示了一份录像证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该录像中的老人系赵某,赵某在录像中称,九尺坎某房屋归张某某所有。张某某称该录像录制于2015年5月5日,地点在张某甲的住房,系张某某用个人的手机自行录制,录制该录像时,只有张某某和赵某在场。张某某主张应当按照该视频遗嘱进行遗嘱继承。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视频遗嘱系张某某用个人的手机自行录制,录制该录像时,只有张某某和赵某在场,无见证人在场见证,并非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因此本案应当根据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沪律网提示:遗嘱继承赋予了遗嘱人更多的意思表示的自由选择空间,但同时也会出现各继承人分别出示遗嘱而争夺遗产的现象。因此我国法律对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份遗嘱只有即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又符合法定形式才有效。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张某某举示的录像遗嘱,并不属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但是在性质上最类似于录音遗嘱,因此应当也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本案中的录像遗嘱系具有利害关系的继承人张某某单独录制,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