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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登记结婚而生子,死亡赔偿金如何分
发布时间:2018-11-24 12:24:1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998 ℃

一对夫妻没有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多年还有了三个儿子,女方因意外去世,获得的死亡赔偿金被男方一人占有,女方的父亲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笔死亡赔偿金。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提醒到: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但是在分割上可以类推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并结合具体的情况而定。

没有登记结婚而生子,死亡赔偿金如何分

2001年12月30日,原告李清贵、胡启明之次女李天荣与被告舒曾祥同居生活,先后共生育了三个男孩舒厚方、舒振、舒服,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正月,被告舒曾祥与李天荣外出到湖南省郴州市鲁塘镇水库冲雨建煤矿做工。2009年5月22日,李天荣在煤矿上班期间死亡。同月26日,经与矿方达成协议,由煤矿一次性赔付死者亲属233700元,其中未区分具体的赔偿项目及金额。被告将此款领取后,对李天荣进行安埋,共用去交通费、丧葬费及其它费用共33000元。后被告舒曾祥拒绝原告分割剩余款项的请求。原告遂以舒曾祥为被告,以舒厚方、舒振、舒服为第三人以继承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对余款平均分割。被告(亦为第三人舒厚方、舒振、舒服的法定代理人)舒曾祥辩称:本案中李天荣死后所得的赔偿金并非遗产,本案不是继承纠纷,原告将尚未成年的舒厚方、舒振、舒服列为第三人也不当,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诉财产并非死者遗产,本案的争议实为析产纠纷。被告之子舒厚方、舒振、舒服虽为未成年人,但作为李天荣死后的赔偿请求权利人,在本案中有独立的请求权,原告将其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并无不当。由于赔偿款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性质及该款所包括的赔偿标准、范围、计算方式、具体金额,在理赔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不明确,故在本案中,所得赔偿款项不宜具体区分赔偿范围及具体金额。对除去丧葬费及相关费用33000后的剩余款项,结合本案实际,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相关法定继承的规定,由死者李天荣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本案中可分配赔偿款为200700元,原告李清贵、胡启明及第三人舒厚方、舒振、舒服作为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每人应得40140元。第三人舒厚方、舒振、舒服应得份额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舒曾祥管理使用。原告诉求被告给付赔偿款共80000元的诉讼主张依法成立,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判决由被告舒曾祥给付原告李清贵、胡启明死亡赔偿款共人民币80000元。

沪律网提示:由于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后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而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财产性补偿,因此死亡赔偿金不能按照遗产的继承来处理,但是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也可以类推适用继承法的规定。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李天荣与舒曾祥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不享有婚姻法上的夫妻关系,但是两人所生的子女,仍和其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享有继承权。同时,舒曾祥在法律上没有对李天荣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但其与李天荣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也应当分得部分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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