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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成植物人,妻子照顾多年后能否离婚
发布时间:2018-11-20 12:20:2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123 ℃

丈夫因故成为植物人 ,妻子在床前照顾了三年,这个不幸的家庭让妻子心灰意冷,第一次起诉离婚后不成,又第二次起诉离婚,法官最终判决了离婚。上海婚姻律师表示虽然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是一方存在着重大的过错,但是法官也不能局限于法条,应当从实际出发,全面考虑、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丈夫成植物人,妻子照顾多年后能否离婚

林生和梅芳经介绍认识后结婚,感情一直不错,婚后生下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梅芳在家带孩子和照顾公婆,林生则前往外地做点小生意。婚后第三年,一场车祸打破了这个普通家庭的平静,林生被撞伤,成为植物人。日子还是要过,梅芳每天的日常,从照顾女儿和老人变成了照顾女儿、老人和丈夫。这样的日子持续了三年。2014年,梅芳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林生的法定代理人——林生的父亲抗辩,不同意离婚。她的第一次离婚诉讼,以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终结。公婆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有扶养义务不能离弃。第一次起诉没有离成,梅芳辗转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的陈萍律师。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梅芳方才得知,原来林生发生交通事故后,林生父亲获得了七十几万元的赔偿款,且其中还包括肇事方赔偿的女儿抚养费8万余元。对此,梅芳认为,既然双方离婚,女儿的抚养费应该交由其支配,至于其他赔偿款她是分文不会要的。而法庭此前没有判离,也是考虑两人之间还是有感情的,林生因交通事故现处于植物人状态,生活一时或长时可能会相对困难,此时,更需梅芳发扬家庭美德,以家庭和睦为重,尽夫妻间应有义务,积极扶助对方。如果给予双方缓冲期,还有和好的可能。然而,她最终没有回家。再次起诉离婚时,陈萍在法庭上表示,由于林生父亲此前同意梅芳这一要求,但后来却又说钱已经用完了,没有多余的钱给儿媳妇,另外男方认为只要梅芳愿意拿出一笔钱,他们也是同意离婚的,如果梅芳不出钱,他们就坚决不同意离婚。陈萍在法庭上辩称,林生和梅芳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符合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双方正式分居是2012年上半年,从多次起诉离婚的情况看双方没有任何感情可言,被告目前是植物人,无法履行夫妻生活,这是法定离婚条件。而且林生有赔偿款,还有政府低保,生活有足够保障,但林生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不适合抚养女儿,故申请法庭将女儿的抚养权判归女方。最终,临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梅芳多次起诉要求与林生离婚,离婚态度十分坚决,故最终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梅芳抚养。这场旷日持久的离婚拉锯战终于宣告结束。

沪律网提示: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诉讼判决的主要依据,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在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中都有列明,但是这并不能完全的适用实践当中的众多情形,尤其是像本案中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夫妻双方都没有过错,是否能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当中,虽然说夫妻之间都互相扶养的义务,梅芳在丈夫成为植物人后的确不应该弃之不顾,于情于理都应当照顾,但是这么多年来,夫妻感情也慢慢变淡,家庭成员之间也逐渐产生了矛盾,法官应当从众多因素综合考虑,不能完全被人伦道德所左右,夫妻感情破裂的仍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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