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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意外怀孕闹离婚,法院温情调解
发布时间:2018-11-18 12:18:2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79 ℃

传统社会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观念一直存在着,传宗接代一直是女方重要的责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日益改变,“丁克族”也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上海婚姻律师指出虽然子女是婚姻家庭中的重要部分,但是我们应当尊重每个人的选择,婚姻也要给予夫妻双方足够的自由空间,法律不能对此干涉。

妻子意外怀孕闹离婚,法院温情调解

日前,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用一则“慈乌返哺”的寓言故事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案件。案件中的原告李某(男)与被告田某(女)系一对结婚6年的丁克夫妻,婚前约定不生育子女,可是没想到意外怀孕。在双方的商讨下,李某想让田某生下孩子,可是田某却说李某破坏了他们之前的约定,不愿意生下这个孩子。气急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调解室里,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结婚6年感情基础一直较好,现离婚的导火线就是这个未出生的孩子。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用了一则“慈乌返哺”的寓言来感化双方,“幼乌长大以后,为了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在父母老了的时候,就让父母栖息在巢里,而幼乌则出去为父母觅食。幼乌尚且懂得感恩之心,那作为父母的为什么要去剥夺他们的生命。父母也应该感恩孩子来到了你们的身边。其实养育孩子的意义就是享受孩子在成长中带给我们的每份快乐。”在承办法官动情感人的语言中,被告田某认识到自己即将为人母的情感缺失,表示愿意生下这个孩子,与丈夫好好生活。原告李某拉着承办法官的手,连声感谢法官挽救了他的家庭。一起离婚案件顺利调解结案。

沪律网提示:生育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何种方式生育等,但是从男性和女性的生理条件上看,女性的生育权更值得保护,故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了男方不得以女方擅自中止妊娠为由主张损害赔偿。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夫妻双方虽然事先约定了不生育孩子,但无论是从传宗接代还是维持家庭关系的角度上看,一个家庭有了孩子才会显得更加的完整。法官在本案的调解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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