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对小两口,男方在婚前买了一套房,婚后因为和女方吵架而气走了女方,男方为了挽回女方,将房产的99%赠与给了女方,并到房管局办理了登记,但是最终两人的婚姻还是走到了尽头,男方便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撤销赠与的房产份额,却没有被法院支持。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婚内赠与房产,一旦办理了赠与房产的变更登记,赠与方就无权再撤销了。
小天与小美都是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人,经朋友介绍两人在2016年结为夫妻,小天在婚前个人全款在萧山城区购买房屋一套,因为是期房,产权证要在婚后才能办理下来。在小天与小美结婚后,一次因为家庭矛盾,双方吵了起来,小天一时冲动还打了小美,并且说,“这房子是我的房子,你给我滚”。小美在被打后又听到这样的话,内心感到非常委屈,立马收拾行李回了娘家。过了几天,小天也冷静下来,想想自己跟小美之间还是有感情的,知道自己打人不对,也不应该说房子是他一个人而不让小美住的话,仍然想要挽回这段感情。于是,他跟女方说,你回来吧,我给你在房产证上加上你的名字,这样房子就不是我一个人的了。小美也同意了。两个人就跑到房管局去加名了,房管局问两人,你们要不要分份额。男方表现得很大方,说没事,全给女方好了。小美说不用全给我,你给我99%就可以了,给你1%。双方在房管局就该分割内容签订了由房管局提供的格式协议一份,房管局也给他们做了询问笔录。最后,完成了房屋的加名手续。过多久小天又有对小美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小美到法院起诉离婚。对于案涉房屋的分割问题,小美认为,小天自愿把房产的99%给自己,又不是自己逼迫他给的,就应该按照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而小天提出,自己当时是为了让女方回心转意才这么说的,而且当时认为反正是登记在两个人名下的,总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该房屋本就是我的婚前个人财产,给小美一半就不错了,只给我1%也太不公平了,因此,该房屋应当平均分割。法院认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而因为女方享有99%的份额,因此,将该房屋所有权判归女方所有为宜,女方向男方支付房产现值的1%作为补偿。
沪律网提示: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无权再撤销,这也是为了保护受赠人的信赖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双方已经在房管局完成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并且是小天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最后婚姻关系仍然破裂,但此时小天已经无权再主张撤销赠与女方的房产份额。该房产即使是小天的婚前个人财产,随着其赠与,也就只剩下1%的份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