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介介绍,李先生与售房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售房人无法解决户口问题而未进行网签。中介认为居间行为已完成,李先生认为中介承诺户口没有问题,他才同意签约,拒绝支付中介费。
【案情】
2014年5月31日,经原告居间介绍,被告与案外人签订了关于闵行区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并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签订了《佣金确认单》,约定原告提供居间服务,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30,000元(人民币,下同),但被告迟迟不付款。
李某认为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后被告才能支付居间服务费,因为房屋内有第三人的户口无法迁走,故房屋有瑕疵,原告未如实告知被告上述情况。被告在未签合同前就询问过原告店长,房屋内是否有户口,然原告店长告诉被告房屋内没有户口,在此情况下被告才签署了合同,网签时,被告坚持让原告去查实户口的情况,才发现房屋内有其他人的户口,被告延长十五天时间让出售方将户口迁走,但出售方无法迁出户口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原告协商让出售方将被告已付款退还给被告。合同无法履行,故不同意支付居间服务费。中介也认可签买卖合同时被告提出了户口问题,但出售方称房屋里没有户口,故被告签了买卖合同。
【焦点】
签署买卖合同,后因合同约定的户口问题未解决,买受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解除,中介是否依然能够收取中介费?
【分析】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中介方已经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成功。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成功。
被告抗辩中介知晓房屋内有其他人的户口并加以隐瞒,但没有依据证明,法院无法采信。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促成被告与出售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居间成功,原告理应收取居间服务费。
判决:法院认为居间合同中除提供看房、谈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服务外,还有协助买卖双方过户、协助交接房屋等一系列附随服务工作,现因房屋买卖合同不再履行,减少了原告部分的工作量,本院酌情减少部分居间服务费。判决支付中介居间服务费18,000元。
【律师提醒】
中介在进行居间业务中,如果仅仅口头承诺未实现,不足以成为拒付中介费的依据,因此不应当轻信中介,对于房屋买卖,应当尽自己谨慎审查之义务,约定具体责任与条款。而居间合同一般以居间目的是否达成作为付费依据,除非居间合同明确约定特殊的付款条件,否则一旦买卖合同签订,就应当支付居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