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调查,我国的离婚率逐步提高,社会上的离婚案例比比皆是。李某(男)与张某(女)感情破裂后,婚姻走到了尽头,两人育有的一子由张某抚养。张某与前夫李某离婚一年后,又与陈某重新组建家庭,之后张某私自将儿子改姓为“陈”,李某知道后在协商无果之后,将其告上了法院。
李某与张某在年轻时候因为工作原因相识,二人通过不断的接触交谈,两个人的关系也越来越近,最后发展成为了情侣关系。1994年4月二人结婚,婚后生活也是越来越幸福,并且在第二年的时候,生育一个儿子,让家中多了几分喜悦,幸福美满。好景不长,双方的争吵越来越多,经常因为一件小事情矛盾激发,2003年5月,感情破裂的二人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张某获得抚养权,李某则每个月提供500元的抚养费用。之后,张某认识了陈某,很快就开始了新的婚姻,面对儿子的姓氏,张某认为儿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自己作为监护人有权改变儿子的姓氏,在没有取得前夫李某的同意就将儿子的姓氏改为“陈”。李某得知后,多次找到李某要求恢复儿子姓氏,要求无果之后,将张某告上了法院。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法院经过分析之后,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儿子姓氏的要求,对精神损失费的要求不予支持。
沪律网提示: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根据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离婚,本身对于孩子来说就是一种无法弥补的伤害,本案中,张某将与李某所生的孩子改姓为陈,忽略亲身父亲李某的要求,最终闹上法院。这些对于孩子来说,都是一种无言的伤害,毕竟孩子是无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