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从出土的敦煌官私文书的“放妻书”(亦即俗话所说的“休书”)中找到了答案,他发现,这些唐宋时代的“放妻书”尽管内容各异、版本不尽相同,但在语言与格式上却具有鲜明的共同特点:文词都非常优雅、含蓄,有一种“文青”的味道。
唐宋人是怎么签写“离婚协议”的
文 | 吴钩
本文摘自《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
《清明上河图》的诸多传世摹本中,都画有一个张择端版本未曾描绘的细节:迎亲情景。有时候,看着这热热闹闹的迎亲队伍,我却会想到一个大煞风景的问题:在宋朝,那些婚后感情不合的夫妇会怎么闹离婚呢?
一直以来,许多人都以为中国传统社会只有“七出”、“休妻”,而没有女方主诉的“离婚”。但实际上,古代也有离婚,叫作“和离”。从宋代的文献史料看,“和离”在宋人生活中并不是什么稀罕事,许多女性都主动提出离婚,这叫“求离”、“求去”、“求离婚”。
我印象最深刻的一宗宋朝离婚案,来自李廌《师友谈记》的记载:“章元弼顷娶中表陈氏,甚端丽。元弼貌寝陋,嗜学。初,《眉山集》有雕本,元弼得之也,观忘寐。陈氏有言,遂求去,元弼出之。元弼每以此说为朋友言之,且曰,缘吾读《眉山集》而致也。”这个章元弼,是苏东坡的超级粉丝,对苏东坡的作品爱不释手,结果冷落了美丽的娇妻。本来章元弼就长得丑,已经让妻子陈氏很不满意,现在陈氏更受不了了,便提出了离婚。章元弼说起这件事,还沾沾自喜,经常跟朋友吹嘘说:你知道吗?因为我废寝忘食读苏先生的书,老婆才跟我离的婚。
宋代的法律是承认“和离”的。《宋刑统》:“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议曰:“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意思是说,夫妇若感情不和,可协议离婚,法律不给干预。
宋朝法律还对妇女主诉离婚的一部分权利明确提出保护,如规定“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意即丈夫若没有能力赡养妻子,妻子有权利离婚。
又如,“在法: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丈夫犯罪被强制遣送他乡,妻子也有权提出离婚。
“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丈夫离家三年未归,妻子也有权利离婚。
“诸令妻及子孙妇若女使为娼,并媒合与人奸者,虽未成,并离之”,丈夫强迫妻子为娼,即使未成,妻子也有权离婚。
“被夫同居亲强奸,虽未成,而妻愿离者,亦听”,妻子被夫家亲属性侵犯,有权利提出离婚。
实际上,一些宋朝女性还会因为丈夫“包二奶”、丈夫贫病而提起离婚诉讼,并得到法官的支持。如洪迈《夷坚志》讲述的这个故事:唐州有一个叫王八郎的富商,在外面包了个二奶,嫌弃结发妻子。妻子“执夫袂,走诣县,县听仳离而中分其赀产。王欲取幼女,妻诉曰:‘夫无状,弃妇嬖倡,此女若随之,必流落矣。’县宰义之,遂得女而出居于别村”。这位妻子拉着丈夫到公堂闹离婚,法官准离,并判妻子可分得一半家产,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由于主动“求去”(其实就是“休夫”)的宋代女性很多,以致有宋人感慨说:“今尔百姓婚姻之际,多不详审。闺闱之间,恩义甚薄。男夫之家,视娶妻如买鸡豚;为妇人者,视夫家如过传舍。偶然而合,忽尔而离,淫奔诱略之风,久而愈炽,诚可哀也!”
但宋朝夫妇的离婚细节,文献并无详述。幸亏,我们有敦煌文书。自1900年以来,敦煌藏经洞发现了超过四万件的文献资料,其中最具史料价值的便是榜文、判辞、公验、告身、籍帐、契券、书牍、社司转帖等官私文书(以中唐至宋初为主),那可是研究唐宋时期土地制度、赋税、军政、社会契约、民间结社、家庭生活的第一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