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中,保险金是否为遗产一直是一个容易起争议的领域。上海继承律师指出保险金是否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关键是看有无受益人的存在,若有受益人,则保险金不是遗产,而是受益人的财产;如果不存在受益人、受益人死亡或者受益人不再存在受益权,则保险金仍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同时,若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并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则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林娟娟,女,38岁,2004年10月通过某银行代理,投保泰康人寿的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险费10000元;保险单指定林娟娟的儿子王小军为身故受益人。2005年2月14日晚上林娟娟、丈夫王成、儿子王小军一家三口人煤气中毒身故,2月15日被亲属发现时全部死亡了,2月20日经煤气公司检测和公安机关侦察确认林娟娟一家系煤气管道阀门老化泄漏而导致的林娟娟一家人死亡。随后亲属们整理林娟娟的遗物中发现有一个是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于是亲属们持保险单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申请林娟娟的身故保险金理赔。泰康人寿接到保险理赔申请后经审核,林娟娟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按照千里马两全保险的规定,意外身故应赔付基本保险金额×2,林娟娟的基本保险金额是10940元,应赔付10940元×2=21880元。在审核受益人时,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应当按照继承法来确定有谁来继承这笔保险金。林娟娟一家在煤气中毒中同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属于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因此推定林娟娟和丈夫王成先死亡,受益人儿子王小军后死亡,此保险金应当由王小军的继承人继承,王小军的第一继承人已经不存在,应当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共同继承。在泰康人寿确认受益人后很快将林娟娟的身故保险金21880元,均等分给了继承人王小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4人。
沪律网提示:被继承人投保了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保险金属于遗产,如指定了受益人,则保险金不属于遗产,由受益人取得。但是如果受益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丧失、放弃收益权,则保险金仍属于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并且不明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则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这是保险法的规定。本案以“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推定出保险金系王小军的遗产,是不正确的,保险金应当仍为林娟娟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