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是法律规定的,只要属于法定继承人之列,并且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则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当然地享有继承权,而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继承人也是可以放弃继承权的,一般是出于对其他继承人的照顾或者为了使自己免除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等原因,放弃继承权后只要放弃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得再主张继承权。
兄妹三人陈一、陈二、陈三(均为化名),都居住在临海古城街道。此前,一家人和睦相处。2012年5月,母亲去世。2016年7月,父亲去世,留下了一套面积不大的老房子,按儿子陈一起诉称房子当时价值为20万元。2016年11月,兄妹三人就该遗产继承事项签署了声明书,并在临海市公证处进行公证,女儿陈二、陈三以书面形式声明自愿放弃对其父母房产的继承权,公证材料载明“没有遗嘱”。不料当年12月,陈二、陈三就到公证处要求撤回放弃继承权的决定。据她们称,之前放弃继承权是私下有约定的,房产实际价值约有五六十万元,最终按45万元折算,由陈一先向她们各支付15万元,但他一直未履行该约定。5天后,二人又以发现母亲曾留下遗嘱为由,向公证处提交“要求撤回声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女儿陈二、陈三作出了放弃继承权的书面表示,又先后以存在口头约定和母亲遗嘱的理由,拒不协助办理过户缺乏依据,最终判决房子归陈一所有,陈二、陈三一个月内协助办理过户。
沪律网提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的方式包括:以书面的形式向其他继承权表示;用口头的方式放弃继承,经本人承认;在诉讼中,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权,并在法院制作的笔录上签名。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陈二、陈三已经以书面的形式声明放弃继承权,并且已经经过了公证,时间也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合法有效。其后以出现遗嘱为由要求撤销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对陈一的继承权会造成侵害,因此仍应当认定陈二、陈三不再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