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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害,前夫与其继母和亲生父亲争遗产
发布时间:2018-12-09 19:09:4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82 ℃

一女子被人谋害,其继母向其亲生父亲告上了法院,但是女子的前夫也参与到了这起遗产纠纷当中,前夫主张女子名下的一套房屋归其所有,不能按照遗产来继承。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在遗产分割前要注意审查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范围,不能将他人的财产当做被继承人的遗产来继承,尤其是夫妻共同财产。

女子被害,前夫与其继母和亲生父亲争遗产

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系夫妻关系,1982年2月登记结婚,周某有一亲生女周女士,李某系周女士继母。2016年10月,周女士被他人谋杀致死,生前未留下遗嘱,李某认为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其有权继承养女周女士生前的财产。被告对其诉请没有意见,但是第三人周女士前夫何某在与周女士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有两套房屋因没有涤除抵押权,所以没有登记过户。一套武清区的房屋系周女士名下,但归何某所有。一套河西区的房屋系何某名下,但归周女士所有。何某认为武清区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原告继承,河西区房屋应为周女士遗产。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同意将周女士遗产全部由被告周某继承。经过严谨细致地审查核实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审法官认为,周女士生前与第三人何某的离婚纠纷,经河西区人民法院调解,已达成协议,武清区登记在周女士名下的房屋归何某所有,河西区登记在何某名下的房屋归周女士所有,本案中,周女士死亡后,其遗产应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被告周某系周女士生父,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同意将周女士遗产全部由被告周某继承,于法不悖,应予以支持。故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周某依法继承周女士所有的河西区房屋、名下小轿车及银行存款等所有遗产。

沪律网提示:物权法第28条规定了: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其中就包括了行使离婚请求权所形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生效判决和调解书。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周女士生前与何某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虽然武清区登记在周女士名下的房屋归何某所有,河西区登记在何某名下的房屋归周女士所有,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是离婚判决一生效,周女士就获得了河西区房屋的所有权,何某获得武清区房屋的所有权,故河西区房屋为周女士的个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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