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可以排除其他继承人继承遗产,但是一份遗嘱要合法有效,必须要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上海遗产律师指出遗嘱处分的遗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的遗产,如果涉及到其他人的财产,则该遗嘱的部分无效,但也不是全部无效。
日前,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继承权纠纷案件,奶奶立公证遗嘱将全部祖业留给孙儿,儿媳及孙女则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法院最终判决该遗嘱部分内容无效。李某与郑某系夫妻关系,生育独子李一。李一又与前妻刘某生育儿子李小一,生育女儿李小二。后李一与刘某离婚,又与王某结婚生育女儿李小三。李某与郑某共同置办了两幢房屋及店面a、b。1993年11月份李某去世,但未立遗嘱。2003年10月份李一去世,亦未立遗嘱。2005年12月4日,奶奶郑某立下遗嘱一份,将其与李某共同置办的两幢房屋及两店面全部交孙子李小一继承,并与同日对该遗嘱进行了公证。2006年5月份,郑某去世,李小一遂将上述遗产全部过户到自己名下。孙女李小二、李小三及儿媳王某认为,奶奶郑某的公证遗嘱已处分到李一应继承的财产,故诉到法院要求判决该遗嘱部分无效。法院审理认为,现在李小一变更到自己名下的李氏祖业,因李某于是1993年去世,并未留下遗嘱,且李一并未明示放弃其应继承遗产的权利,故李氏祖业应由郑某与李一两人继承。2005年郑某立下的遗嘱指定上述遗产全部由李小一一人继承,虽然该遗嘱由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但其遗嘱已经处分到了本应由李一继承的财产,因此该部分遗嘱应属无效。
沪律网提示:遗嘱无效的事由包括: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欺诈或者胁迫所订立的遗嘱;遗嘱系伪造或者被篡改;遗嘱生效时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财产的内容部分无效。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上海遗产律师表示:本案中李某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故其遗产由李一和郑某法定继承,李一去世后,其遗产由王某和李小一、李小二、李小三和郑某继承。郑某立下遗嘱将两幢房屋及两店面全部交李小一继承,但对其中属于李一的遗产部分,李小二、李小三及王某也有权继承一定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