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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因房产分配款起纠纷,拒不赡养老
发布时间:2018-12-18 21:18:1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95 ℃

父母在年老时,子女自然有义务赡养,但是随着我国老年人口数量比例的增加,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老年人的赡养成了一大问题,有些子女甚至只是觊觎父母的财产,一旦父母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就不赡养父母。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子女一旦不尽到赡养义务就要承担责任。

儿子因房产分配款起纠纷,拒不赡养老

2018年2月28日,快手app上出现一段西王岭村某村民发布关于子女不赡养老人的视频。秦皇岛海港区海阳司法所得知此事后,迅速联系该村民调主任了解情况,确定该视频发布者为西王岭村的村民齐某,立刻驱车前往当事人家了解情况进行调解。原来,老人名叫赵某,现年74岁。赵某有两个儿子,因西王岭村拆迁,老人将赔偿款全部分给了两个儿子,因其身体瘫痪,生活要依靠两个儿子。但大儿子因一户房产分配款归属问题与老人产生分歧,拒不赡养老人。老人现与二儿子在一起生活。调解员在了解情况后,分别就赡养老人的问题同大儿子和二儿子交流。针对当事人之间存在分歧,镇调委会与村调委会分工合作:一方面,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赡养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另一方面,村调委会工作人员用风俗人情和其他赡养事例对兄弟二人进行劝解。最终,经过镇调委会和村调委会多次从法律和公序良俗角度给当事人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老人赡养和生老病死责任的分担等问题达成协议,老人儿女都答应切实履行协议,悉心照顾老人,让老人安度晚年。

沪律网提示: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而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义务。赡养义务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并且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尤其是在父母年老时子女要予以特殊照顾。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大儿子只是因为一户房产分配款归属问题而拒不赡养老人,这既违背了家庭道德也违背了法律对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规定,如果情节严重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按照遗弃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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