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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与七个子女的遗产之争
发布时间:2018-12-17 21:17:1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96 ℃

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母和七个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案件,最终经过调解,最终促成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得以圆满解决,这既维系双方的亲情,又在当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上海继承律师指出遗产继承的案件具有很强的家庭性,因此法院在审理时要注重发挥调解起到的重要作用。

继母与七个子女的遗产之争

居住在海南临高县的桂某夫妇育有二子五女,前妻王某先行去世后,76岁的丈夫桂某与53岁的林某再婚,结婚7年后,桂某因病死亡,继母林某与7个继子女为争夺遗产对簿公堂。2007年初,林某与桂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在涉案房屋共同居住生活。2014年8月,桂某病故后,林某与桂某的7个子女就遗产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桂某遗产。林某认为,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分得二分之一以上的份额,且其一直照顾桂某的起居付出最多,对遗产应予多分。七子女辩称,涉案房屋系其生母与父亲桂某1993年所建,应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补办的房产证虽有林某名字,并不等同于父亲和继母取得了房子的产权,因此,林某无权主张房屋一半产权,对于其他财产应均等分配,林某无权多分。经法院审理查明,桂某病故后,当地民政局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给桂某家属的丧葬费、死亡抚恤金、工资差额补发共计218350元,涉案房屋鉴定价值为154085元。一审法院认为,诉争房屋是桂某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造,应属于原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桂某分得房产价值的二分之一77042.5元。前妻去世后,桂某及七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割前妻一半房产,每人9630.31元。桂某病故后,诉争房屋的86672.81元份额应视为其个人遗产,林某及七子女作为继承人享有均等分割的权利,各自应得份额为八分之一。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林某分得房产、补发工资差额、丧葬费、死亡抚恤金等遗产份额共51150.35元。宣判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多次找到林某与七子女进行沟通,通过对继承法的法律释明和情理分析,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林某共分得遗产6万余元。另外,林某以桂某配偶的身份,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按月领取2600元至今后病故,其后续生活也得到了保障。

沪律网提示:夫妻之间互相有继承关系,并且互相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该继承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婚姻关系消灭,则夫妻间的继承关系也随着消灭。但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变更或者解除而消灭。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前妻王某的遗产由桂某和七个子女继承,而桂某死后,其遗产由林某和七个子女继承,因此可以王某遗产中的部分实质上也被林某继承了,因林某和七个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的份额原则上是相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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