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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和自书遗嘱因形式不符都无效
发布时间:2018-12-15 21:15:1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72 ℃

遗嘱作为遗产继承中的主要依据之一,其产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的内容究竟是否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已经无法查证,因此继承法对遗嘱的要求颇为严格。上海继承律师指出无论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还是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需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在形式上有一个方面不符合的就无效。

口头遗嘱和自书遗嘱因形式不符都无效

陈志平自幼双腿残疾,靠补为生。多年来一直未婚,与其兄陈志来夫妇毗邻而居。陈志平收养了一年仅7岁的流浪儿刘义,随后刘义于年与本厂女工李梅结婚。后来,陈志平突发脑血栓,在送至医院的途中,陈志平当着三位急救医务人员、刘义的面,明确表示他的全部遗产由其兄陈志来继承三分一,由其养子刘义继承三分二。后经医务人员的抢救,虽保住了生命,但终因病情严重,最终造成了半身瘫痪,自从瘫痪后,刘义夫妻对陈志平经常不闻不问,一直由陈志来夫妇照顾陈志平的生活。陈志平为表示对其兄夫妇的感激之情,便立下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写到其去世后,将属其名下的全部财产全部出其兄陈志来夫妇继承。陈志平在遗嘱上签名并盖章,但未注明年、月、日。几年后,陈志平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在处理陈志平的遗产时,陈志来夫妇与刘义发生了分歧,陈志来夫妇诉到法院要求按陈志平所立的自书遗嘱继承陈志平的全部遗产,但最终法院认定,陈志平所立的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均无效,故认定本案按法定继承来处理,陈志平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刘义、李梅继承。但考虑到陈志来在陈志平生前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应适当分给其一定数额的财产。

沪律网提示:遗嘱不仅在内容上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受欺诈或者胁迫,并且没有被篡改,而且在形式上要符合法定要求,比如自书遗嘱必须有遗嘱人的签名和年月日时间,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则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继承法》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的口头遗嘱是在在危急情况下立下的,但陈志平经抢救脱离危险后,未用书面或录音形式就口头遗嘱所立内容重新立遗嘱,所以该口头遗嘱无效。而自书遗嘱因没有注明年、月、日,故也无效,因此最终陈志平的遗产需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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