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子女为了更好的照顾老母亲立下了一份协议,约定由老三尽主要的赡养义务,母亲死后也由老三继承遗产,其他子女均同意该协议,但是老大去世后,老大的儿子认为该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放弃继承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后。上海继承律师表示从法理上看,放弃继承权的确应该是在继承开始后,但是在实践当中,在继承开始前签订的分割可能会成为遗产的期待利益的协议,如果内容符合公序良俗,应当也是有效的。
赵某与老伴都是沈阳人,育有四名子女,当老伴去世后,四个子女签订了一份赡养母亲赵某的协议。赵某四个子女在协议中约定:由于老母身体欠佳,生活无法自理,为了更好地赡养老母,为了避免今后兄弟间不愉快的事情发生,四人共同商定:一致同意由老三负责赡养老母生活。但老母病重或入院治疗,节日、生日,兄弟必须前来看望,协助护理。老母病故丧事,老三全权处理,费用自付。其他兄弟根据自己条件,适当给老母一些贴补。老母病故后所剩财产、财物完全归老三所有,其他兄弟无权索要,不得与老三结算前期经济情况。兄弟完全同意签字之后生效,立此据为凭。赵某去世后,老三就把母亲的房子卖了,获得六十多万遗产。然而,一直平静和谐的生活被一场官司打破了。在老大也去世后,他的儿子陈某认为父辈签订的协议无效,要求依法分割继承奶奶遗产中属于父亲的那一份,陈某将叔叔告上法庭。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在被继承人死亡前,遗产尚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继承人未实际享有继承权,所以无权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 , 因此赵某四子女签下的协议不能作为遗产分割的依据,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即由赵某四子女依法继承,因老三照顾老母亲多年,所以财产分配时可以多分。按照这个判决,老三必须拿出六十多万遗产与其他兄妹重新分配,而老大的儿子陈某也就可以依法继承到部分遗产。老三不服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在二审中,法院撤销了一审兄弟之间签订的对赡养协议的错误认定。二审的裁判理由是:四个子女签订的《赡养老母协议》是各方自愿签订,真实性予以认定。协议是对期待利益的合法处分,虽然签订协议时继承尚未开始,继承人无权对 “遗产”作出处分,但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继承存在期待利益,该种期待利益属于财产性权利,可通过协议的方式自主处分。《赡养老母协议》符合公序良俗。各继承人之间达成类似赡养协议及分家协议,对赡养及遗产分割进行约定的情况广泛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在农村地区和传统习惯沿袭较好地区更为普遍,对此,在现阶段,法律不能强制否定其效力,而应在以肯定效力为原则的基础上,给予合理规范,这更符合公序良俗。所以二审判决支持了老三的上诉,驳回了陈某的诉求。
沪律网提示:子女之间达成的部分子女在父母死后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从而在父母生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法定义务不能放弃。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的协议并没有出现部分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老三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其他兄弟根据自己条件适当给老母一些贴补,也尽到了适当的赡养义务,该协议符合公序良俗,是有效的。一审中提出不得在继承开始前就放弃继承权,虽然符合法理,但从个案情节上看,协议类似于民间的赡养协议或者分家协议,应当可以按照协议内容分割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