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晚年生活如何得到保障,一直以来是社会的大问题,如果子女们都不尽赡养义务,又由谁来赡养老人呢?因此继承法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给老人们的晚年生活有人赡养提供保障。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在继承中,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遗赠和法定继承的效力。
齐某系齐某1与赵某夫妇的独生女,赵某于1995年12月去世,齐某1于2014年12月18日去世。赵某去世后其遗产未予以分割。1998年6月4日,齐某1(遗赠人)与孔某(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主要内容为:“扶养人负责遗赠人的衣食住行及丧葬病等,所需费用由扶养人支付;遗赠人死后,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县红星区的101号房屋,全部遗留给扶养人;若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遗赠人有权取消所遗赠的财产。”该遗赠扶养协议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经查,涉案房屋为齐某1于1998年1月7日从北京市南郊农场购买。后该房屋办理产权证,登记在齐某1名下。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之后,孔某长期与齐某1共同居住,照顾其衣食住行,陪同其看病治疗。孔某提交齐某1多年来日常生活和外出旅游的照片,显示齐某1有较好的精神面貌。2014年6月18日,齐某1因肺部感染等症状到北京航天总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7月3日出院,后齐某将齐某1接到齐某处生活。孔某称住院期间齐某干扰其去看望齐某1,将齐某1接走后未告知住处,导致其无法找到齐某1。齐某称系按照齐某1要求将其接走,当时齐某1要求与齐某一起生活。孔某称因齐某隐瞒齐某1下落,其以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将齐某1诉至大兴法院,该案受理后,齐某1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其与孔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孔某申请对齐某1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4年11月26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鉴定意见:齐某1诊断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目前,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齐某1于2014年12月18日死亡,大兴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裁定该案终结诉讼。另查,齐某1于2014年5月22日立下的代书遗嘱,主要内容为:101号及家中所有财物都归孔某继承所有;齐某1去世后组织上补发的工资和各种抚恤金由孔某领取使用并继承。遗嘱上有齐某1签字与见证人刘某、魏某签字。孔某按照遗赠扶养协议,长期陪伴在齐某1身边照顾其衣食住行,陪同其看病治疗,并且让其晚年精神状态较佳,孔某已经基本履行遗赠扶养协议。齐某以孔某的收入低于齐某1为由,否认其履行有关扶养义务,没有法理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内容,101号房屋应该由孔某继承。考虑齐某赡养齐某1数月并处理丧葬事宜,法院酌定孔某给付齐某补偿款80000元。据此,法院判决: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红星楼一号楼五单元一〇一号房屋由孔某继承所有,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该房屋交付孔某并配合孔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孔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齐某补偿款八万元;三、驳回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要优先于遗嘱,如果同时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遗嘱的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冲突的部分无效,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即使遗嘱的订立时间在后。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需要扶养人尽到协议中的扶养义务,在遗赠人死亡后,扶养人继承遗赠人的遗产。本案中齐某的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孔某未尽到扶养义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由孔某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