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在得知孔甲之子孔乙被刑事拘留后,号称自己与办案人员相识,能够帮孔甲“摆平”此事。孔甲知道儿子被抓后,寝食难安,听说陈某某有“门路”后,即使家庭并不宽裕,也尽量向他人借钱给到陈某某。
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陈某某以帮忙疏通关系,使被害人孔甲之子孔乙就打架一事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判缓刑为由,先后向孔甲索取现金共计人民币4.6万元。
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某某辩称自己确与民警相识,并曾为被害人之子打架之事请求民警帮忙,因此被告人并未完全虚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虽与民警相识,但在民警已明确告知其需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处理被害人之子的刑事案件后,仍隐瞒事实从而占有被害人钱款,该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最后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提醒,被关押人员的家属应当积极与办案民警沟通,切勿轻信所谓“通关系”。在法制体系下,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门路可以操纵办案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