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与前妻曾育有一子小王,小王由前妻抚养,老王每个月向小王支付抚养费,直到小王年满十八岁为止。但是已经上大学的小王仍认为老王需要支付抚养费,便将父亲告上了法院,二审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小王的诉讼请求。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子女确有权利要求父母尽到抚养的义务,但是子女到了成年或者能够独立生活后,就不能要求父母向自己支付抚养费。
2004年,老王与前妻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小王归前妻抚养,老王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至小王独立生活时止。离婚后,老王支付小王抚养费至小王满18周岁,此后未向小王支付过抚养费。2017年7月,小王考上大学,遂要求老王继续支付抚养费每月2100元并支付其在大学期间所需住宿、交通等费用支出。老王以小王已成年,能够独立生活为由,不同意向其每月支付抚养费及其他费用。另查明老王现收入约7000元。一审法院判决老王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老王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小王就本案提起诉讼时已年满18周岁,不属于未成年人,且其主张的抚养费亦是年满18周岁以后的费用,因此小王的主张能否成立,首先需明确小王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而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如何界定,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从该规定看,对于尚在校就读子女的学历限定在了高中及以下。而本案中小王已经高中毕业,正处于就读大学阶段,因此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学历情形。由于该司法解释是修正后的《婚姻法》实施之后作出,且该解释明确规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因此本案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一》规定。鉴于小王已经完成高中学历教育且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小王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父母负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已成年的能够独立生活的子女则无权再要求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父母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直到子女成年能够独立生活为止。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是“啃老”的借口,子女要自己积极谋求独立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