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因女方患有疾病且未生儿育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在离婚过程中,男方提出要分割自己送给女方的钻戒,法院最终认为钻戒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分割。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在离婚中认定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要严格按照《婚姻法》第17条和18条的规定。
黄某与邹某于2016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邹某查出患有严重疾病,黄某家认为邹某有意隐瞒病情,双方家庭产生矛盾导致二人感情出现危机。日前,邹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即墨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即墨法院多次做双方和好工作未果,在调解离婚过程中,黄某认为婚后为邹某购买的价值1万元结婚钻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邹某给付其折价5000元;邹某认为钻戒属于其个人物品,不应分割。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法官认为,无论钻戒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在男女双方婚后都仅归女方使用,一般认定为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女方个人所有;另外,钻戒多为男方为表示自己的心意向女方赠与的物品,应视为男方对女方的合法赠与。所以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形下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在给双方讲解法律规定的同时,综合考虑了双方的婚姻状况、家庭情况,最终促成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某认可了邹某关于钻戒是其个人财产的主张。
沪律网提示:原则上来看,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后的财产中属于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因为专用的生活用品往往带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若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符合实际。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来看,钻戒属于女方的专用的生活用品,并且是男方赠与给女方的,赠与也是合法有效的,因此钻戒应当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无权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