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闹矛盾,丈夫想挽回妻子,便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子转移到妻子的名下,自己只要了百分之一的份额,却不想还是最终还是离婚了,丈夫便反悔不想将房产进行分割。上海离婚律师提醒到:感情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是夫妻之间关于处理财产的协议是有法律拘束力的,订立协议时必须慎之又慎。
小天与小美都是杭州人,经朋友介绍于2016年结为夫妻。婚前,小天用个人全款在萧山城区购买了房屋一套。婚后,有一次因为家庭矛盾,双方吵了起来。小天一时冲动打了小美,并且说,“这是我的房子,你给我滚。”小美在被打后又听到这样的话,内心感到非常委屈,立马收拾行李回了娘家。过了几天,小天冷静下来,想想跟小美之间还是有感情的,也意识到自己打人不对,想要挽回这段感情。他跟小美说,你回来吧,我在房产证上加上你的名字,这样房子就不是我一个人的了。小美同意了。两个人到房管局去加名。工作人员问,你们要不要分份额?男方表现得很大方,说没事,全给女方好了。小美说不用全给我,你给我99%就可以了,给你1%。双方在房管局就该分割内容签订了由房管局提供的格式协议一份,房管局也给他们做了询问笔录。最后,完成了房屋的加名手续。没过多久,小天又有对小美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小美到法院起诉离婚。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小美认为,小天自愿把房产的99%给自己,又不是自己逼迫他给的,就应该按照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而小天提出,自己当时是为了让女方回心转意才这么说的,“房屋是我的婚前个人财产,只给我1%也太不公平。给小美一半就不错了,房屋应该平均分割。”法院认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因为女方享有99%的份额,将该房屋所有权判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房产现值的1%。
沪律网提示: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将该房产赠与给另一方,则在离婚时该房产按照约定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的婚内赠与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已经在房管局完成了变更登记,小天不能再撤销赠与,因此即使该房产是小天在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小美也享有百分之99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