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偿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从继承法中看父债不一定需要子偿,在我国继承中实施的有限继承制度,继承人只需在自己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上海继承律师指出权利与义务往往是相伴而行的,若是想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就只能放弃继承遗产。
近日,太仓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叶某向太仓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归还其父借款5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的父亲2018年3月自杀身亡,死后未留有遗产,其生前曾借叶某5万元,经多次催要未归还。叶某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于是将王某告上法庭。王某辩称,其父王某身生前在外有多笔债务,其中还有高利贷,其之前已经替父归还多笔借款,目前没有能力替其还债,且父亲死后他没有继承到王某任何遗产。王某也明确表示,即使父亲身前有遗产其也放弃继承。法院经审理认为,“父债子还”只是民间的朴素认知,并没有法律规定。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主体,只对自己的行为负民事责任。该债务的借款人是王某的父亲,王某并非借款人没有当然的还款义务。且王某没有继承到王某的遗产,因此也不存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替父还债的义务。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继承可以分为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有限继承是指继承人只在一定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以及承担义务,无限继承是指继承人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的财产权利义务并承担义务。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我国继承法采取的是有限继承制,即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需要以继承人继承遗产为前提,本案中王某没有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所以王某也无须承担父亲的债务,而应当由其他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