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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扶养老人多年,因继承房屋与老人亲女儿发生纠纷
发布时间:2019-01-21 17:21:5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59 ℃

张先生烟台人,他照顾已故的丛老先生夫妇多年,并与丛老先生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在处理完老人的后事后,张先生便想继承房屋,但是老人的两个女儿却指出张先生是为了得到老人的遗产才赡养老人的,并且协议也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认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有效性需要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扶养人是否尽到扶养义务两方面来认定。

男子扶养老人多年,因继承房屋与老人亲女儿发生纠纷

张先生称他与已故的丛老先生夫妇多年交好。虽然他与老两口没有任何的亲属关系,但由于老两口生前一直由他照顾,因此老爷子已认他做干儿子。张先生说,丛老先生有两个女儿,但与父母关系恶化,常年不联系,也未尽赡养义务。张先生称,老两口生前是他负担了两位老人的生活起居和医疗健康费用,并按照老两口的愿望多次专车陪同他们往返北京、烟台生活。张先生还称,老太太去世后,丛老先生因感恩张先生的细心照顾,多次主动要求将自己位于红庙北里的一套房以及家具等物品遗赠给张先生,并于2017年1月9日与张先生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2017年11月1日,丛老先生因心脏病抢救无效在烟台去世,张先生随即通知了老人的两个女儿来奔丧,并按照协议对丛老先生送终火化厚礼安葬。在处理完后事后,张先生与老人的两个女儿商量执行《遗赠扶养协议》未果,将姐妹二人告上法院,要求依据《遗赠扶养协议》取得丛老先生位于北京朝阳红庙北里的房屋及物品。对于张先生的起诉,两姐妹的代理律师却认为,张先生所谓的“关怀”、“扶养”目的不纯,“正是因为遗赠扶养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才成了某些人的工具。”被告律师认为,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老人的经济和人身自由都在原告的控制之下,并非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涉诉的《遗赠扶养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从医院诊疗记录看,老人没有任何住院的病史,女婿也经常去看望老人。“老人的大女儿精神上有一定残疾,二女儿侨居国外,确实不便照顾老人,原告就是钻了这样一个空子。”被告律师指出,原告作为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外人,却控制着老人的财产。“老人原来只是委托原告代管红庙北里的房子,但后来由于原告欺瞒老人,将房屋出租却私吞了房租,老人后来不再让原告代管。”对此,张先生则解释说,老伴儿去世后,丛老先生已经85岁高龄,身体又不是太好,因为家住4楼又没有电梯,所以老爷子才委托他在朝阳区延静东里给自己换了一间有电梯的房子,并委托他将原房屋出租。张先生还说,老两口的退休金虽然高,但是由于常年爱买保健品,所以退休金根本不够用。张先生称,房屋租金都提取出来交给老爷子去买保健品和古玩字画了。张先生还称,老人跟弟弟家的关系也不好。 据张先生讲,丛老先生去世前跟他母亲住在一个小区,他也住在附近。母亲和他对丛老先生都多有照顾。关于老人的后事双方说法也不一。张先生说是他处理的,被告律师称是两个女儿处理的,因怀疑老人非正常死亡,还报了警。上午此案未当庭宣判。

沪律网提示:遗赠扶养协议需要扶养人向被扶养人尽到扶养的义务,在被扶养人去世后,扶养人有权获得协议中的财产,但如果扶养人没有尽到扶养的义务,被扶养人有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本案的争议点在于丛老先生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为其真实意愿,以及张先生真正是否尽到了赡养的义务,双方各持一词,法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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