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王某前不久因贪图小便宜而被判了刑,之前王某看到ATM机上有张银行卡,便偷偷地取了5000元,没过多久就被警方发现,王某只好供出了自己的不当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判了缓刑。上海刑事律师指出随着信用卡的广泛使用,各种犯罪行为也越来越猖獗,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信用卡和个人信息。
2018年1月,王某在农业银行ATM机准备取款时,发现该机器内有一张唐某遗忘的银行卡。王某继而发现,该银行卡在取款机内尚未退出,不需要输入密码,就轻轻松松从该卡内取款人民币5000元。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撞了大运,不料,没多久,王某就接到警方的“邀请”。自知理亏的王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了犯罪事实,如数退赔了自己盗刷的人民币5000元。王某虽然在到案后采取了补救措施,但是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不过王某系自首,并已进行了全额退赔,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崇明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万元。
沪律网提示:从刑法的规定上看,本案中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是学术界有种观点认为,ATM机不是人,没有自己的意志,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像本案中利用他人的银行卡从ATM机上取钱应当构成的是盗窃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本案中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系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从法条的规定来看是符合的。但是学理上认为的构成盗窃罪也具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可以适当地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