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欠下20万元,不久后与妻子离婚并净身出户,债主知道后便想撤销该男子和其妻子的离婚协议,因为男子此时已经没有其他财产归还这笔债务了。上海离婚律师指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但是不能建立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基础上,仍然要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王某于2014年5月4日向吴某借款20万元(债务为个人债务),王某与妻子何某于2014年8月12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王某净身出户。此后,因王某未按期还款,吴某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前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对此,有一个巨大的分歧,那就是:吴某作为债权人,是否有权撤销债主王某的财产分割协议?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配方式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有权撤销,应当支持吴某的请求。第二种意见则认为,第一种意见成立的基础就是合同法的第七十四条规定,但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故吴某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法官介绍,本案中,债务人夫妻分割财产的方式,实质上构成了王某无偿转让其财产,在其对外负有高额债务且未按期偿还的情形下,该种财产分配方式显然对吴某主张债权形成了阻碍,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作为债权人的吴某有权撤销债务人王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沪律网提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侵害其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是一种债权的保全方式。侵害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的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虽然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但是根据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离婚协议不能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为前提。本案中的离婚协议实质上是变相的转移财产,使得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以清偿,因此可以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