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经常会遇到财产分割的问题,而其中的关键是区分出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对于住房公积金,相信大家都很熟悉,但是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在离婚后,另一方是否有权分割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将婚内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1年6月,宋某和曹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曹女士对稳重踏实、收入不错的宋某挺满意,相识不到半年,两人就领证结婚了。随着生活琐事增多,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2015年11月,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两人同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六个月。2016年7月,宋某又一次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8年2月,宋某由于琐事动手打了曹女士,曹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双方对子女抚养、房产及存款的分割都没有争议,但曹女士提出要分割宋某名下8万余元的住房公积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和曹女士近年来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宋某曾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现曹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宋某亦同意离婚之诉请,关于孩子的抚养,鉴于孩子一直随曹女士生活,孩子由曹女士抚养,宋某依法给付抚养费。宋某名下的8万余元公积金均为婚后所得,曹女士有权分割一半。
沪律网提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给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福利的一种,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例中宋某和曹女士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8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虽然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但是婚姻法仍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曹女士有权分割其中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