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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肇事,中介公司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9-02-13 22:13:2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28 ℃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代驾的发展越来越快,催生了新的行业,但是也产生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代驾司机和代驾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成为一个新的热点。上海交通律师以下面的一个案例来说明:代驾司机负全责造成的交通肇事,代驾公司也逃不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代驾司机肇事,中介公司需担责

2014年10月晚,周先生联系某汽车服务公司提供代驾服务。21时45分,代驾司机汤某到达周先生所在地点,因周先生饮酒,其朋友蔡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委托代驾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被委托人落款处加盖了某汽车服务公司印章。21时50分,汤某在驾驶周先生的车辆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三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汤某负事故全责。事后,周先生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周先生支付了理赔款53300元,随后取得周先生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并将某汽车服务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认为,某汽车服务公司作为提供代驾服务的一方,应当确保车辆安全。现该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应当承担53300元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全部诉请,某汽车服务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某汽车服务公司上诉称,其只是代驾信息服务平台,是向代驾司机和客户提供代驾服务信息、促成双方签订《协议》的中间人,并不是《协议》的一方主体。代驾关系发生在周先生和汤某之间,即使要赔偿,也应该是汤某赔偿。对此,上海一中院认为,某汽车服务公司在《协议》“被委托方”处加盖公章,周先生朋友蔡某在“客户确认”处签字。某汽车服务公司也认可周先生系将需要代驾的信息发送给公司。根据《协议》关于“陪同人员签署的协议视为委托方本人签署”的约定,周先生与某汽车服务公司就《协议》达成合意,《协议》已生效,双方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某汽车服务公司系《协议》一方。保险公司基于某汽车服务公司与周先生之间的合同关系向某汽车服务公司主张代位求偿权并无不当。某汽车服务公司还提出,《协议》已约定相关免责条款,且公司网站上亦进行了公示,周先生当日下单时,公司还通过短信将相关条款发送给了周先生。所以,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充分告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公司据此应该免责。法院认为,某汽车服务公司提供的是有偿代驾服务,其指派的代驾司机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责,因此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委托人周先生的损失。《协议》系公司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其第12条属于限制己方责任,《协议》中并未采取加黑、加粗等方式提请委托方注意。公司称通过网站注册时的告知以及发送短信等方式向客户进行提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该条款因其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不生法律效力。此外,由于代驾司机汤某对交通事故负全责,故本案亦不属《协议》第9条“非人员操作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某汽车服务公司应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沪律网提示:本案中的免责条款是汽车服务公司为了减轻己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这对于消费者来讲是极为不利的,这样的免责条款若没有进行提请对方注意以及进行明确的说明,不能发生免责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上海交通律师表示:本案中汽车服务公司提出的两项上诉理由都是其推卸法律责任的表现。其不仅是中介人的身份,也是《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代驾司机对交通事故负全责,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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