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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司四千万巨款炒股全部被亏空
发布时间:2019-02-17 22:17:3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64 ℃

鸟为食亡,人为财死,有些人为了钱而步入歧途,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张华(化名)曾是一家公司的出纳,本来有些稳定的工作和不菲的收入,但是却对公司的钱动起了歪脑筋,在八年的时间里前前后后居然挪用公司的四千多万用来炒股,最后还亏为一空。上海刑事律师提醒到要注意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之间的区别,其关键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挪用公司四千万巨款炒股全部被亏空

在担任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出纳期间,张华觉得,公司的钱在账户内放着没用。于是,他将钱不断“砸”进股市,挣钱后,再将公司的资金补上,并且给自己买了房。不料,8年时间里,公司始终没有察觉到异常。但张华炒股并非一帆风顺,近年越炒越亏,以致他再没钱将挪用的资金归还公司。2016年11月,岗位调整,张华挪用公司资金的事就此浮出水面。担任出纳8年,张华挪用了4508万。因挪用资金罪,张华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这家置业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6个月后,张华入职,担任公司出纳,负责公司的银行现金收支业务。不料,“掌权”后不久,他即将掌握的公司公用账户内的资金,转入个人名下用于炒股的账户内,供自己炒股、炒期货使用。这样的日子持续了8年。2016年11月,新的出纳到岗。在办理交接手续时,这位新人通过核查相关账目,发现了张华挪用资金的事情,而且金额达到4508万元。这个时候,张华除了名下有一套价值60万元的房屋和100万元现金外,其余资金都被他炒股、炒期货亏完。

沪律网提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后故意不归还的,则其行为性质转化为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本案中的张华挪用公司的资金进行炒股,属于营利活动,并且数额巨大,符合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但是还应当考量其是否具有故意不归还的意图,而以此为据来确定是否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毕竟本案涉及的金额巨大,挪用资金罪的最高刑仅为十年有期徒刑,如判以挪用资金罪在量刑上可能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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