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在青神法院的主持下,毛某和刘某就其离婚一案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处理意见达成一致,双方和平地解除了四年的婚姻关系。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在离婚诉讼中,调解是最重要的程序和前提,只有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才能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这与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是一致的。
毛某于2018年12月中旬向青神法院提交诉状,要求与刘某离婚,收案登记后,案件经司调中心委派人民调解员调解,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多次通知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认为感情已破裂,对离婚无异议,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有很大分歧,基于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调解员给双方冷静期,平复情绪后以便更好的处理问题。几日后,经毛某权衡,其将自己关于子女及财产的处理想法告知其委托的律师,由其律师草拟离婚协议,后转交刘某由其提意见并修改,双方终达成一致意见,婚生子由毛某抚养,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做出一定让步。因婚姻关系的解除需经民政部门或司法程序才发生效力,该案调解成功后流转回法院立案,承办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一同到场,考虑到双方恋爱四年,结婚四年,又育有一子年仅2周岁,法官首先还是做了调解和好的工作,但是双方对于离婚的态度一直十分坚决,故法官就案件事实及离婚协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随后制作调解书及发放离婚生效证明书。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自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生子随原告毛某生活,由被告刘某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至其子年满18周岁时止,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毛某负担,夫妻共同财产商品住宅一套归原告毛某所有,一汽配经营部归被告刘某所有,由原告毛某一次性支付被告刘某分割财产的差价14万元,并约定了探视子女的具体方式。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生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签收调解书,并现场履行14万元,至此该案平和解决。
沪律网提示:离婚调解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诉讼外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民间调解组织的调解,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对离婚诉讼的调解,调解是离婚诉讼中的必要前置程序。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调解已经成为解决离婚诉讼的重要手段,调解既可以稳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没有法庭中的针锋相对,又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提高了离婚诉讼解决的效率,各地法院都应当在离婚诉讼中充分发挥好调解者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