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关于房产的分割是最麻烦的,因为房产的价值近年来一直成上涨的趋势,尤其是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款,房屋的价值又上涨了,在离婚时该房产该如何分割?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对于婚后的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方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甲男2004年购房一套,当时价格18万元,甲男首付8万元,从银行贷款10万元,契税等其他费用1万元,婚前甲男还贷本息合计5万元。2008年甲男与乙女结婚,房屋价值41万元,产权登记在甲男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10万元将贷款清偿完毕,其中本金7万元,利息3万元。2012年离婚时房屋现值90万元。甲男与乙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房屋补偿款的数额有异议。甲男认为,其婚前已经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贷款,虽然婚后还贷本息共计10万元,但每月银行都是从其工资卡中定期扣款,女方并没有参与还贷,离婚时无权获得任何补偿款。乙女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男方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房产现值90万元减去男方购房时的价格18万元作为基数对其进行补偿,即乙女应获得的补偿款是4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男和乙女结婚后还贷10万元,虽然系甲男每月用自己的工资卡归还银行贷款,但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甲男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步应先计算诉争房产的升值率,即诉争房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90/(41+3+1)=200%;第二步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10乘以200%=20万元,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为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产归甲男所有,甲男应支付给乙女10万元补偿款。
乙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沪律网提示: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房屋在婚内的自然增值部分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从物权法的法理上看,自然增值部分附属在房屋上,房屋归谁所有,房屋的自然增值就应当归谁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涉案房屋是甲男的个人财产,乙女不能分割,但是婚后用甲男的工资还贷款,甲男的工资是夫妻共同财产,乙女可就该部分款项以及增值的部分获得补偿,其中的增值部分要按照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