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丈夫有残疾 离婚需补偿
发布时间:2017-09-23 06:2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29 ℃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准予原告熊某(女方)与被告胡某离婚,原告熊某给付被告胡某经济帮助8000元。
原告熊某与被告胡某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便一起同居,1995年5月23日生育一女孩,1998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1998年原告与被告吵架后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期间双方没有联系。故原告熊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胡某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1998年便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经法官调解,双方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予准许。但被告胡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有十余年病史,系四级残疾(精神病类),考虑到胡某离婚后的生活状况,结合原、被告的收入状况及本地实情,酌定由原告熊某给付被告胡某经济帮助8000元。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