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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新情况、新理由
发布时间:2017-09-26 05:26: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16 ℃

离婚案件新情况、新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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