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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婚内丈夫有私生子,妻子可以索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9-03-25 12:25:4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58 ℃

在离婚案件中,导致男女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有很多种,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几种过错形式,针对无过错方是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

离婚后发现丈夫有婚姻期间的私生子,妻子可以索要赔偿!
小虞与小钱2012年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现在居住的房屋。这套争议房屋的产权人是小虞、小钱和小钱的母亲老洪。  法院判决,这套争议的房屋产权归小钱与老洪所有,并由其二人向小虞支付折价款人民币420,000元。
小虞听到这个判决后感到很不服便向检察机关申诉。在庭审中,小虞向法庭出具了小钱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吴婷婷生育了一个儿子的的生产记录。认为原审法院在分割财产时,没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因素,请求重新分割共有财产,将这套争议的房产判令给其与儿子共同居住,并补偿老洪三分之一的折价款。

再审中,小虞还向法庭提交了小钱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吴婷婷怀孕生有一子的产检记录,证明了小钱在与自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导致原有婚姻关系破裂,给自己和儿子造成了经济上、精神上的严重伤害。
提供的《承诺书》也证明小钱存在婚外情、赌博、夜不归宿等恶习。说明小钱未能尽到相应的责任义务,对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存有明显的过错。然而一审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未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因素,存有不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列举了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其中第一条就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本案中,小虞提出的这两项证据被归为新证据的范围,为启动再审提供了依据。二中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注意: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过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考虑到离婚案件中如存在一方有法定的四种情节的,无过错方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维护合法权益,但也要注意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阶段和如果另行起诉的离婚后一年的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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