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下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财产侵权纠纷案。与一般案件不同的是,该案的原被告竟然是一对夫妻,而案件第三人却是被告的亲哥哥。
原告阳女士与被告魏先生婚后十多年一直和睦相处。2005年1月20日,二人以丈夫魏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台进口小车,过起了“车族”生活。2007年6月29日,魏先生在未经财产共有人阳女士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小车卖给了本案第三人(被告的亲哥哥),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阳女士知情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魏先生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无效。
庭审中,魏先生承认车辆买卖行为未经妻子同意,第三人对原被告所陈述的事实无异议。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之规定,当庭作出判决:被告魏先生与第三人魏某某之间买卖该小汽车的行为无效。
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