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少女曹某因未如实告知未婚夫自己尚未成年的实际情况,导致双方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法院一审判决其应返还男方结婚礼金28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9日,原告李景国与被告曹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论嫁,同日李景国给付曹某见面礼2800元。3月13日,原、被告经协商,原告方给付被告方结婚礼金28000元,做酒席款12000元、金银首饰折款3000元、六色礼600元。此款均交给被告父亲曹国华。原告方另宴请了被告方部分亲友并给予见面礼。被告父亲曹国华则按习俗回送原告邹景国1200元(回郎款)、400元(见面礼)计1600元。3月15日,被告曹某随原告等人外出打工。其间,原告方了解到被告曾患病,且年仅17岁,无法领取结婚证。原告因此在3月底将被告曹某送回娘家,且要求与被告曹某解除婚约,并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约,给付数额较大的彩礼,被告收取彩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与原告同居生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予以支持;但原告给付的见面礼、做酒款等,不属礼金范围,系其自愿馈赠行为,被告可不予返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