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律网网友提问:
我于去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候由于自己感情用事,将房子(房子是我单位的福利集资房,购买时妻子还没有调到我单位。我父母也为我出了一半的钱买这套房子。购买房子时已经结婚。)和家里的所有家具电器全部给了妻子,并且没有要求她负担孩子的生活费。我只要了孩子(孩子先天大脑有问题,属于残疾人,现年8岁,男孩。)和27000元的存款。现在前妻准备结婚了,找了一个比较有钱的,而且他们有自己的房子住。前妻说我可以带孩子一直在协议给她的房子里住,但是我不能在房子里结婚。我也知道协议离婚是有法律效果的,但是我现在觉得自己能力有限,以后难以给我的残疾孩子再买得起房子,所以我向前妻要求去法院更改离婚协议,我把钱和家具、电器给她,她把房子给我;或者我把钱给她,她把房子给我们的孩子,但是前妻不同意。我怕以后她死了,那她现在的丈夫来要求我和孩子搬出去,那我的孩子到那时不是只有死路一条吗。请问我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前妻更改离婚协议吗?法院能否支持我的处境?
沪律网律师回复:
你欲起诉要求前妻更改离婚协议,虽然法院应当受理,但就你的情况来讲,法院不会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费,如果在离婚后,你的经济能力发生变化致使你履行抚养义务发生困难,可以由子女起诉对方要求支付抚养费。如果能作通前妻的工作,将房子赠与给儿子将是较为理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