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述:
何某与妻子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内容约定将两人共同房产分别给妻子和女儿,并且补偿妻子和女儿的生活费、扶养费共40万,但签订完协议后,何某觉得这样对自己太不公平了,房子和财产大部分都给了妻子和女儿,自己所剩无几了,表示不予履行协议内容,于是,妻子将何某告上法庭,要求何某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内容。
何某能否对离婚协议内容反悔不予履行?
法律学者认为:何某与谢某达成的离婚协议,实质上是一份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双方不具备离婚形式要件情况下,婚前离婚协议对双方都不产生法律效力力。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对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该规定,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是从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即财产分割是离婚的附加协议内容,没有离婚事实的产生就没有财产分割的后续,也是说双方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或者没有获取人民法院的离婚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协议内容则自然无效。可见,在双方不具备离婚形式要件情况下,婚前离婚协议对双方都不产生法律效力力,故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