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因为感情破裂而离婚,却在分割房产上产生了纠纷,究竟是一方父母的赠与还是夫妻共有房产,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要根据房屋登记和出资证明等证据来认定是父母出资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1997年底,赵某、杨某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1998年4月25日举行婚礼,同年11月4日生育一女。2000年3月17日补领结婚证。婚后赵某出国打工,杨某在家抚育女儿,一度夫妻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杨某于2014年至2017年6次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后被判决不准离婚或撤诉。近几年,赵某、杨某共同生活时间、相互沟通少,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前几次离婚诉讼中,双方争议最大的是住房1套、车库1间是否属夫妻财产问题,赵某主张该住房、车库是其父母购置后赠与其,为其个人财产;杨某主张该住房、车库系夫妻共同财产。赵某于2018年4月再次起诉离婚,审理中双方对房屋的主张观点不变,致调解不成。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赵某多次起诉离婚,期间夫妻关系未能改善,现赵某再次起诉离婚,衡情赵某、杨某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关于赵某、杨某争议的住房1套、车库1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2007年赵某父亲经手购房时夫妻关系正常,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抵押申请书等均记载为赵某、杨某二人所有,房屋贷款也由双方共同偿还,赵某未能提供该房系其父母购买赠与其的相关证据。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海门法院认定争议的住房1套、车库1间为赵某、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沪律网提示:如果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的名下的,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从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抵押申请书等来看,该房屋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赵某没能提供该房系其父母购买赠与其的相关证据,应当认定为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