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出轨,和原配妻子离了婚,并和出轨的对象结了婚,在离婚时,男子将自己的新盖的一间房子留给前妻居住,后来该房子办理了房屋所有证后,男子和现任妻子要求前妻搬离该房屋。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在离婚协议中确定的内容不得因任何一方的主张而随意更改或者撤销。
刘某军(男)与王某云(女)于1964年结婚,二人婚后生育一女二子。后刘某军婚内出轨,与陈某美于1987年生育非婚生女刘某倩。王某云在发现了刘某军的出轨情况后,与刘某军发生矛盾,1988年3月双方在村干部调解下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王某云与刘某军同意离婚;刘某军在其居住地东港区某村新盖房屋五大间、东屋三间,由王某云住东边的一间和东屋两间,其他房间由刘某军及三个子女住。1989年2月刘某军与王某云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出具离婚调解书。同年7月刘某军在该村申请宅基地一处,建设新房五间、东平房三间。房屋盖好后由刘某军与王某云及其子女共同居住。多年后刘某军搬至城里居住,三个子女婚后也居住他处,现该房屋一直由王某云居住。刘某军与陈某美于2008年登记结婚。上述房屋于1995年11月取得《山东省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刘某军,共有人为刘某军、陈某美、刘某倩。现刘某军、陈某美、刘某倩向法院起诉主张该房屋系三人共同所有,王某云无权居住,要求王某云停止侵占、搬出房屋、腾空院落。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军与王某云在涉案房屋建设前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对房屋作出了分配,明确约定刘某军、王某云及二人子女具体居住的房间。从该房屋的建设、分配及实际居住情况看,王某云有权居住该房屋,故判决驳回了刘某军、陈某美、刘某倩要求王某云停止侵占、搬出房屋、腾空院落的诉讼请求。刘某军、陈某美、刘某倩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沪律网提示:在婚姻中,男女双方都负有互相忠诚和互相尊重的义务,夫妻一方出轨无疑是对婚姻最大的破坏,对另一方也会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在这种情形下的离婚,有过错的一方需要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刘某军在离婚之后建设的房屋,王某云却仍然有居住权,问题的关键在于刘某军与王某云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双方可以在协商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书,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可以认定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