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刘女士本是夫妻,为了获得银行的低息贷款,两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王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刘女士并过户,刘女士以该房屋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后两人因关系恶化处于离婚诉讼中。王先生便将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到自己名下。上海婚姻律师指出为了谋取利益,借婚姻签订合同的行为虽然不违背法律,但是会带来很多的问题。
原告王先生诉称,2005年父母为他购买海淀区房屋一套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7年,他与刘女士登记结婚。因创业需要资金,且刘女士的身份可以获得银行低息贷款,他便与刘女士商议后,以套取银行低息贷款为目的,在2009年与刘女士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刘女士名下,并以刘女士名义、以该房屋为抵押物,取得了银行低息贷款80万元。王先生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刘女士没有偿还贷款也没有支付购房款,办理过户的所有税费及贷款的各种费用均由王先生承担,同时房屋也一直实际由王先生及其父母占有使用。双方签订虚假买卖合同是为了获取银行低息贷款,依法应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刘女士辩称,该房屋是王先生对她的赠与,并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向银行贷款。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经过房产部门登记、纳税、过户。买卖过程中有王先生向其赠与房屋的成分和利用房屋贷款的客观要求,但当时法律不禁止夫妻之间买卖房屋,不禁止利用买卖房屋贷款,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贷款80万元已经交给王先生使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女士作为购房人并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且王先生与刘女士均认可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将诉争房屋进行抵押,获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另一方面,现该房屋的房产证书由王先生的父母保管,该房屋由王先生及其父母占有使用,对此,刘女士作为房屋买受人没有能予以合理解释。法院认定王先生与刘女士没有买卖诉争房屋的真实意思,二人所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诉争房屋应恢复登记至王先生名下。
沪律网提示:民法总则中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因此要想形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争议的关键是该房屋买卖合同是以买卖合同的形式掩盖赠与的事实,还是没有赠与的事实,单纯的为了获得银行的低息贷款,法院根据双方提出的证据以及客观事实,认定不存在赠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也不存在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