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岁孩子为何频繁跑法院,原来孩子的父母在离婚后,一边是母亲以孩子不愿意为由拒绝交出孩子,另一边是长期见不到孩子的父亲强烈要求而强制执行,双方一直僵持不下,孩子也深受其苦。上海婚姻律师提醒到父母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无疑是巨大的,父母更不能在抚养问题上对孩子造成进一步的伤害。
今年1月,5岁的小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迎来了上幼儿园后的第二个寒假。但因为父母之间矛盾,他已经四次来到法院。在小阳3岁那年,他的妈妈叶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阿东离婚。经过一审判决、二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小阳上学期间由母亲叶子直接抚养,寒暑假期间由父亲阿东直接抚养,各自承担抚养期间的费用。然而,自调解结案后,关于孩子交叉抚养的问题,叶子和阿东屡次发生纠纷。因为阿东没有按时交还孩子,叶子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今年寒假,叶子说,孩子不愿意跟爸爸生活,拒绝交接。随后,阿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虑到小阳已经渐渐长大懂事,父母多次到法院要求强制交付抚养会对他造成伤害,执行法官先后3次组织叶子和阿东前来协商解决,还请家事调查员、社区居委会等各方力量协助,甚至找了叶子的父母做工作。但因为双方积怨较深,协商失败。执行法官向叶子阐明了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叶子表面上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执行,实际上却消极对待,又以孩子拒绝、孩子生病等理由拖延。最终,海沧区法院依法对叶子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得知这一结果,叶子的父亲赶紧将小阳带到法院交给阿东,并为女儿求情。从“善执善了”的角度出发,执行法官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措施。海沧法院执行局局长吴靖峰说,像这样交叉抚养的执行,难点在于不是“一锤子买卖”,当事双方互不相让、针锋相对的结果,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更伤害了双方家庭及子女。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孩子,在处理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会注重考虑孩子的意见,本案中,孩子年仅5周岁,孩子的意愿不能成为不移交抚养的理由。
沪律网提示:离婚的父母对婚内所生的子女仍负有抚养义务,因为父母子女关系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变动而解除,对于未成年子女,离婚的父母需要协商抚养的问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的案情是双方当事人都想抚养孩子,但是无法协商一致而产生较大的纠纷,这往往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影响。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需要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从最大化地保护孩子的利益角度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