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家庭因为分家而闹的家人关系很僵硬,有的甚至通过签署《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来约定双方断绝父子关系,老死不相往来,儿子不抚养父母,也不继承父母的财产,那么这种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上海婚姻律师明确指出这种协议不但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违背了伦理道德,是无效的。
父母子女关系是种血亲关系,是一种自然现象,无法断绝。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来解除。因此,子女一方不可依据《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父母也无需因为有《断绝父子关系协议》而不好意思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法院一般如此认定:父母与子女签订协议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事后能否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其赡养义务的,应如何处理?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子女不能通过协议解除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与子女签订协议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妨碍父母在必要时重新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和无附加条件的义务,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赡养义务,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事后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继承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另行解决。综上可见,《断绝父子关系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无效,赡养义务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即使有《断绝父子关系协议》,父母也可有起诉至法院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即使放弃了自己家庭共有财产中的份额也不能免除赡养义务。但法律的归法律,人情的归人情。人是感情动物,法律是对人的最低要求,家庭关系还是应以和睦为主,家庭成员之间多包容,多理解,常换位思考。
沪律网提示: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是与生俱来的,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灭,也不会因为单方或者双方主张而解除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不能被抛弃。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父母子女关系不仅仅是权利,更是义务,父母需要对子女尽到抚养的义务,子女也需要对父母尽到赡养的义务,《断绝父子关系协议》虽然是父母和子女之间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违背了法律和道德,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