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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限购政策假离婚终成真
发布时间:2019-04-18 15:18:3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37 ℃

上海市民王先生和梁女士登记离婚后因财产分割对峙公堂,梁女士声称当初离婚是为了买新房规避限购政策,因此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应该属于无效,应该重新分配财产,但法院最终判决两人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分割财产。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法律上不存在真离婚和假离婚的区别,即便是串通好的离婚也会产生离婚的法律效果。

规避限购政策假离婚终成真

王先生和梁女士于2016年9月12日离婚,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王先生抚养,梁女士不承担抚养费,两处房产也归王先生所有,但王先生需要支付给梁女士其中一套房屋价值的现金。离婚后,王先生将其中一套房产以人民币680万元出售,而未出售房屋现市场估价在924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两处房产合计最低价为1604万元。梁女士认为,二人离婚后王先生至少应支付她一半房价802万元,但王先生只付了550万元便不再支付,因此梁女士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房款252万元。王先生提出了不同说法,认为按协议他仅需要给梁女士一套房屋价值的现金,目前一套房卖了680万元,而他已经支付梁女士570万元,只需再付110万元,目前剩余房款没有支付是因为梁女士没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一审法院根据两人离婚时签订的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判决王先生限期内将剩余110万元支付给梁女士。之后梁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上诉时,梁女士称当时离婚是为了购买新房,规避房屋限购政策,同时梁女士还提供相关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两人感情融洽,并不存在感情破裂的事实,所以在这样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无效的,应该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王先生否认了“假离婚”这个说法。上海二中院承办法官认为,两人为规避房屋限购政策而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理应承担由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虽然两人离婚存在规避房屋限购政策的主观状况,但是不能据此就否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的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基于离婚协议内容做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最终上海二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沪律网提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的协议,若是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协议有效,即使离婚的动机是双方故意的,离婚协议对双方仍然具有法律拘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法律中的离婚并不会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动机,即使是出于故意,也不影响离婚产生的法律效果,因假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若不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的,则对双方当事人也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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